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105年度輔導非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單項運動
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計畫訂定之。
第二條 目的:
為培養優秀裁判人才,提高腕力運動裁判水準,建立及管理裁判分級制度,特訂定
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裁判基本條件如下:
一、年滿18歲以上者。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
三、品行端正(經法院判定有罪者,精神失常、不良嗜好,被褫奪公權者不得參加)。
四、熟悉腕力運動規則。
五、符合以上四款條件,但不認同本會宗旨或自行成立與本會相同性質之協會或加
入其他與本會相同性質協會為會員者,不得參加。
第四條
裁判分級(本會裁判依其技術、經驗、年資分為):
一、丙(縣市)級裁判。
二、乙(省市)級裁判。
三、甲(國家)級裁判。
乙(縣市)、丙(省市)級裁判之講習、登記、考核、管理、發證等之工作,由本會或各分(委員)會辦理,甲(國家)級裁判之講習、登記、考核、管理、發證等之工作由本會辦理。各級裁判由本會備冊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並核發各級裁判證。
第五條
各級裁判資格及晉級辦法:
一、丙(縣市)級裁判:
凡具備上述第三條基本條件後,經參加本會或分(委員)會講習並測驗合格者以
及全國性或地區性比賽臨場實習乙次以上即可取得丙(縣市)級裁判資格,並
由本會或由分(委員)會發給丙(縣市)級裁判證。
二、乙(省市)級裁判:
(一)具有丙(縣市)級裁判資格,並擔任丙(縣市)級裁判2年以上實際經驗
者。
(二)熱心腕力運動,熟識腕力技術,經參加本會或分(委員)會講習並測驗合格
者以及全國性或地區性比賽臨場實習乙次以上。
凡具備上述2項資格即可取得乙(省市)級裁判資格並由本會或分(委員)
會發給乙(省市)級裁判證。
三、甲(國家)級裁判:
1.
取得乙(省市)級裁判資格3年以上者,並曾擔任裁判3年以上實際經驗,績效優異,經本會審定合格者。
2.
凡取得乙(省市)級裁判證之資深腕力運動裁判,經常於國內會議或學術場合發表腕力運動技術及有關裁判論著持有證明,並專精國際腕力規則及裁判技術,經本會審定合格者。
凡具備上述資格之ㄧ者,可參加本會主辦之甲(國家)級裁判講習會,經
測驗合格者,由本會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
並核發甲(國家)級裁判證。
第六條 各級裁判講習與測試:
一、國外訓練:由本會依需要,每年遴選甲(國家)級裁判前往腕力技術發達國家
進修或研習、考察,以增進技術。
二、國內訓練:
1.每年由本會舉辦裁判講習會,聘請資深裁判、國際裁判及專家主講。
2.各級裁判講習會舉辦天數至少3天或授課時數須達24小時以上,並須以
1.每年由本會舉辦裁判講習會,聘請資深裁判、國際裁判及專家主講。
2.各級裁判講習會舉辦天數至少3天或授課時數須達24小時以上,並須以
集中連續性方式辦理。
3.授課內容如下:
A.判例分析
B.記錄方法
C.裁判示範
D.裁判技術
3.授課內容如下:
A.判例分析
B.記錄方法
C.裁判示範
D.裁判技術
E.裁判職責
F.裁判規則
F.裁判規則
G.裁判實習
H.運動醫學與營養
I.運動科學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行政與組織)
J.運動傷害防護
H.運動醫學與營養
I.運動科學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行政與組織)
J.運動傷害防護
K.運動禁藥課程。
L.性別平等教育(性別意識與知能教育)。
M.英文(甲(國家)級講習會必備之課程)
M.英文(甲(國家)級講習會必備之課程)
N.其他(含始業式、結業式、座談會、案例等)
三、甄試項目與評分標準:
1.學科考試合格:筆試成績達80分(含)以上者,方得參加術科考試。
2.術科考試合格:實際操作成績各級(含)80分以上。
三、甄試項目與評分標準:
1.學科考試合格:筆試成績達80分(含)以上者,方得參加術科考試。
2.術科考試合格:實際操作成績各級(含)80分以上。
四、裁判進修講習:持有丙(縣市)、乙(省市)級裁判證,至少3年內需參加
進修講習會一次及換發新證(證照有效期限為3年、以發證日計)。持有甲(國
家)級裁判證者至少3年內需參加進修講習乙次,如無參加者將喪失被任用
及其他享有權益。
第七條 各級裁判之任用範圍:
裁判員應按其所屬級別於下列各場合執行裁判職務,不得越級:
一、甲(國家)級裁判得在全國性以下各種比賽中執行裁判職務。
二、乙(省市)級裁判得在省、市性以下各種比賽中執行裁判職務。
三、丙(縣市)級裁判得在縣市性以下各種比賽中執行裁判職務。
四、國內各項腕力運動比賽,未經合格裁判擔任裁判職務,或裁判員越級擔任
執法及簽證者,其全國性比賽成績不得列為正式記錄;縣市級及地區性比
賽成績不得接受為全國性比賽參賽之資格認定。
第八條 裁判員之派遣程序:
一、縣市腕力運動委員會得指派裁判員在其主辦之競賽中擔任裁判,惟必須完全符合第七條之規定,並須按競賽之性質以決定派遣人數。
二、地區性之比賽由省市腕力運動協(委員)會由具有該級裁判資格之裁判員擔任,或協調本會指派甲(國家)級裁判擔任。
三、全國性之比賽,其裁判員之派遣由承辦單位與本會協調後,由本會指派甲(國家)級裁判擔任。
第九條 各級裁判員之權利:
一、佩帶裁判員識別證及穿著裁判制服。
二、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範圍,被指派於比賽中執法。
三、接受擔任比賽中之審判委員、裁判長、指揮或裁判員職務。
四、裁判工作表現優異者,得接受本會之表揚或獎勵。
五、經聘任為比賽之裁判者,得接受主(承)辦單位之津貼、交通、膳食及住
宿費用。
六、甲(國家)級裁判得接受奉派出國考察、講習或擔任代表隊隨隊裁判之資
格。
七、具甲(國家)級裁判資格兩年以上者始得申請參加國際裁判之講習及考試。
八、甲(國家)級裁判有關腕力之著述,經本會審核通過後得由本會出資印行,
列為叢書。
第十條 各級裁判員之義務:
一、
應攜帶現行裁判證及手冊並由裁判長在手冊中作執法認證,以備在參賽人員對裁判資格質疑時出示。
二、
經指派擔任裁判後,不得延誤或藉故不接受指派之裁判工作。
三、
執行裁判任務時須穿著本會規定之制服、配帶裁判員識別證。
四、 比賽過程中接受裁判長之調配。
五、 比賽執法過程得接受本會之考核。
六、
以誠懇服務之態度執行裁判工作,並確使與賽人員嚴格遵守比賽規則,維護比賽之公正、公平。
第十一條 各級裁判資格之註銷:
各級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所屬腕力協(委員)會查明屬實者,得註銷其
裁判資格,並追繳裁判證:
一、言行不端,觸犯刑章有損裁判尊嚴者。
二、不遵守腕力協(委員)會正式通知之召集、派遣及選訓,且未經事先報准
而無故不參加達2次以上者。
三、臨場執法不公、表現欠佳,經審判委員或裁判長報請協(委員)會列冊考
核未改進者,將責令進修或不予聘任。情況嚴重者當即追繳裁判證,拒不
繳回者得公告註銷其裁判證。
四、甲(國家)級裁判員未擔任裁判工作達3年以上者,其能力及有關權利將
被剝奪,如欲再度取得擔任裁判資格,必須再參與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規
定之再訓練與測試。乙(省市)級以下裁判由各腕力協(委員)會參考辦
理。
第十二條各級裁判之任用與管理:
各級裁判資料卡由本會建檔管理,並將副本裁判資料卡由本會報請中華民國
體育運動總會備查,俾利追蹤輔導,並且以左列各項為基本要求:
一、所屬裁判之人事資料。
二、作業活動及績效記載,確保裁判資歷之精確、一貫及完整。
三、成立裁判委員會並從事聯誼,發表心得相互切蹉。
四、輔導追蹤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獎懲:
一、各級優秀裁判得報請本會獎勵,有特殊績優事實者並得報請本會轉報上級
單位獎勵。
二、取得甲(國家)級裁判資格者,得遴聘為國家代表裁判。
三、取得甲(國家)級裁判資格者,得遴選出國研究進修。
四、取得甲(國家)級裁判資格者,得遴聘擔任裁判講習會講師。
五、各級裁判如有嚴重違反規章情事者,由各級協(委員)會議處,或是提報
本會議處,如情節嚴重者得取消其裁判資格。
第十四條附則:
一、國外取得國際裁判資格證照者,應提出申請書及資料,由本會審查確定後,
以丙(縣市)級裁判、乙(省市)級裁判、甲(國家)級裁判等級別編入
管理。
二、本制度經理監事會會議通過,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