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腕力比賽規則

中華民國腕力競賽規則
Taiwan Armwrestling Federation (TWAWF) Rules of Armwrestling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腕力競賽規則由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訂定,此規則適用於地方性、全國性、國際性或任何其他各種依據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規則所舉辦之比賽。只有在這些賽會中之比賽成績能得到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承認。
第 二 條 在依據中華民國腕力競賽規則所舉辦之所有賽會或賽事中,無論是主、協辦方工作人員及裁判或者是選手及其教練或領隊,在賽會期間所有行為均必須符合普遍可接受的正直及誠實,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與違背社會公義和道德標準。
第 三 條 違反前條精神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    涉及任何有關腕力比賽之簽賭或知悉有關比賽簽賭但隱匿未向主辦方或中華民國腕力協會通知。
二、    涉及協議比賽放水或以任何違反體育公平競技精神之方法比賽。
三、    以任何舞弊方式影響比賽結果者。
四、    冒名頂替參與比賽而獲勝者。
五、    於賽會()期間以非正當或違法手段企圖影響或污辱對手者。
六、    散播不實言論以危害或減損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及賽會()承辦單位聲譽、誠信或公眾信心為目的之行為和情況。
七、    不遵守賽會()競賽規則或裁判之判決者。
第 四 條 於賽會()中任何人均應維護運動精神的良好形象,任何人違反這項原則均應受到制裁。
違反第二條及第三條經查證屬實者,由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處一年以上禁賽或停職處分,情節嚴重或違法涉及民、刑事案件者,處終生禁賽或停職處分。
第 五 條 腕力比賽設備及器材應由主辦單位自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現行核准之廠牌型號或其它符合中華民國腕力競賽規則規定規格之設備中選定。
第 六 條 國內腕力競賽規程除應依據本規則訂定實施以建立公平競賽標準及賽事()正式成績。
本規則無規定者得從公認之國際競賽規則訂定之。

第二章 團隊與組級別

第 七 條 各比賽團隊必須由各國家或公民營企業團體,組織代表組成,若有需要,團隊成員需取得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之相關文件,證明其團隊選手的戶籍及國籍。
第 八 條 各團隊所屬選手的最終比賽名次為團隊計算累積分數的方式,不分組級別種類及性別。
團隊分數機制亦可分別以男、女性及左、右手計算排名,若比賽主辦單位制定此機制時,必須先行得到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的認可。。
第 九 條 同一團隊選手人數在每個組別與量級最多可有左手和右手各二位共兩個選手,包含社會組,女子組,壯年組,殘障組及青少年組。
第  十  條 團隊成績計算標準如下:
每個第一名為6分、第二名為5分、第三名為4分、第四名為3分、第五名為2分、第六名為1分。
團隊成績計算必須由二位以上裁判共同審認計算並依實際成績排名。
第 十一 條 組別與量級標準如下:
一、    男子社會組左、右手:
60
公斤以下級、65公斤以下級、70公斤以下級、75公斤以下級、80公斤以下級、85公斤以下級、90公斤以下級、100公斤以下級、100公斤以上級共9個量級。。
二、    女子組左右手:
50
公斤以下級、55公斤以下級、60公斤以下級、65公斤以下級、70公斤以下級、80公斤以下級、80公斤以上級共7個量級。
三、    壯年組:50歲以上(含)男性
70
公斤以下級、80公斤以下級、90公斤以下級、90公斤以上級共4個量級。
四、    殘障組左右手
男性:60公斤以下級,75公斤以下級,90公斤以下級,90公斤以上級共4個量級。
女性:55公斤以下級,70公斤以下級,80公斤以下級,80公斤以上級共4個量級。
五、    青少年組:18歲(含)以下左右手
男性:50公斤以下級,60公斤以下級,70公斤以下級,80公斤以下級,80公斤以上級共5個量級。
女性:45公斤以下級,55公斤以下級,65公斤以下級,65公斤以上級共4個量級。
比賽主辦單位可參酌選手人數及現況制定明確之量級標準於競賽規程內,惟量級標準與本規則不同時必須報請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核備認可,競賽成績方可列入官方紀錄。
第 十二 條 區分選手量級之過磅規定如下:
一、    在所有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認可的比賽中,參賽選手的過磅程序均須於比賽前完成,過磅逾時以棄權論。
二、    選手過磅後產生的量級是最終的官方認證標準,參賽選手未於比賽主辦單位規定時間內完成過磅程序者喪失比賽資格。
三、    參賽選手於過磅時需攜帶參賽證或身分證件進入比賽單位指定過磅區域報到並進行過磅,未攜帶參賽證或身分證件者,不得參加過磅並以棄權論。
四、    除參賽選手本人或殘障選手之必要陪同協助人員外,非屬賽事官方裁判或經核准之主辦單位必要工作人員,任何人均不得進入比賽過磅區域。
五、    參賽選手過磅時以赤足並穿著短褲、短袖或無袖運動衫進行過磅,除衣物外不得佩戴其它非屬衣物之裝飾物;若選手因自身衣物重量考量並出於自願,過磅程序可在裸體的情況下進行過磅。
六、    每位參賽選手進行過磅程序時僅有一次過磅機會,參賽選手過磅後之體重必須以小數點後一位計算並記錄。
七、    參賽者依過磅時體重區分出的量級如超過原報名時的量級時僅能依過磅時之體重往上更高一量級比賽,不得在原報名時的量級或跳一級以上量級中比賽。
八、    參賽者依過磅時體重區分出的量級如低於原報名時的量級時僅能依原報名時的量級,不得在低於原報名時的量級中比賽;若過磅後體重之量級標準低於原報名時的量級二級()以上時取消參賽資格。
九、    若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要求,參賽選手之性別、年齡證明必須附上醫學證明。
十、    殘障組別之參賽選手過磅時須檢附殘障手冊或其它同等效力之證明。在沒有任何歧視和偏見下,參賽運動員若有義肢,過磅時必須計入重量區分量級。

第三章 競賽設備及服裝規定

第 十三 條 中華民國腕力競賽允許使用之比賽設備規格如下:
      一、腕力桌
        坐式腕力桌高度:地板至桌子頂端為70公分(允許誤差5%以內)
        站立式腕力桌高度:地板至桌子頂端為100公分(允許誤差5%以內)
        其他坐式和站式之規格皆相同。腕力桌桌面為65公分寬與90公分長(
                許誤差5%以內),長邊兩個桌腳間距的最低標準為70公分,短邊兩個桌
                腳間距最低標準為45公分。
      二、肘墊
         17公分正方形形狀,厚度5公分(允許誤差5%以內),材質為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合塑膠原料(EVA),為將肘墊固定在腕力桌面上,泡棉墊底面可覆蓋連接固定一片1517公分正方形且厚度為23毫米之金屬片,並可自金屬片焊接兩個直徑為6毫米與36公分以上長之長桿金屬條或螺栓。
      三、決勝墊
        為長度25公分寬5公分高度10公分(允許誤差5%以內)之側墊。
      四、握把
        握把位置於每個桌子邊緣中間3公分處,距邊緣2.5公分,握把本身直徑25mm,距桌面15公分高。
      五、座椅
        座椅必須為45公分正方形座椅,從地面到頂部表面。前邊緣應完全與檯面邊緣線。
      六、材質
        使用方管或圓管的鋼,扁鐵或角鐵,但不得超過60mm直徑或寬度。在檯面和座椅頂部用1.5公分厚的膠合板製成。該表頂部和座位可具有泡棉的薄片,桌面上或座位上不得有樹酯玻璃或反射鏡面。
      七、止滑粉
        止滑粉應放在桌子的任一側,但要適當的距離,以便空氣中的灰塵不打
        擾裁判或相關人員及參賽者的比賽作業。
      八、舞台
        如果使用舞台,主辦方必須負責提供周邊防護欄桿,預防參賽者不小
        心墜落並防止非參賽者靠近比賽桌。
      九、增高台
        增高台適用於身高劣勢的參賽選手使用。增高台可與增高鞋或多個平台
        一起使用,以提高選手高度,至少使他們的腰部至桌面的位置,參賽
        者於比賽之前若得到主辦單位的許可,可使用私人的增高墊。
      十、綁手帶
        綁手帶是2.5公分寬的尼龍帶,結合塑膠扣或金屬扣。

第 十四 條 比賽服裝規範如下:
一、    所有的參賽者,包括運動員和相關人員,必須熟悉並遵守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的服裝規定。每個團隊都必須是可識別的,並且每個參賽者都能識別其他團隊。
二、    比賽過程中,只允許短袖或無袖運動衫和運動褲(非牛仔褲),少數的廣告衫若事先經賽事主辦單位許可能被允許。
三、    運動鞋為制服的一部分,並在比賽中穿著使用。
四、    參賽者必須穿著制服比賽,若無穿著制服不得領獎,若參賽者沒穿著制服上台比賽,該回合喪失比賽資格。若一個團隊沒有穿著制服,在比賽前須向賽會()主辦單位提出書面解釋資料。
五、    參賽選手不得蓄留指甲並於上場比賽前須先行移除比賽手臂上之腕套、肘套、繃帶、護腕、護肘、護肩、貼布及錶帶、手環、手鐲、戒指等可能影響比賽公平性之物品,若有傷口須包紮必須經主、副審共同認可方可進行比賽。
手臂定義為從肩部開始,並延伸至指尖為止。
六、    經裁判確認不影響比賽對手的情形下可允許塗抹鎂粉或其它相似止滑物質於雙手手指、手掌及手肘,如塗抹使用之物質可能於比賽中揚塵或因其它作用干擾對手比賽,裁判有權禁止使用。
七、    若長頭髮過長可能會干擾比賽進行,參賽選手必須將頭髮收起或將馬尾綁至頭部後方,允許使用髮圈,禁止戴帽子。

第三章 裁判及比賽技術規則

第 十五 條 裁判之編制職責及任務如下:
一、    主審負責在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認可的比賽中擔任主要裁判。
二、    主審負責監督並在比賽結束時,發布比賽報告給參與賽事的每個裁判。
三、    主審負責刪除任何在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上,被認為技術上不適合的裁定。
四、    主審負責為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提出警告,紀錄不當行為及言語之裁定。
五、    主審負責在比賽時,確認符合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裁判之服裝。
六、    主審負責舉辦賽前裁判會議,所有團隊的領隊都必須參加。
七、    主審負責確認其他裁判有能力去裁定身體上及技術上的犯規。
八、    主審負責監督並實施全國裁判的培訓計畫,以維持任何規則的更新。
九、    每個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的主要裁判都必須是依「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通過學術科考核認證之裁判或裁判候選人。
十、    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之裁判服裝為黑白直條紋短袖襯衫,黑色褲子,襪子和鞋子。裁判不允許穿著印有其他國家或團隊標示的衣服。
十一、站立賽制共需主、副審兩名裁判,主審為該比賽的主裁判,副審為助理裁判,主要在比賽中注意選手犯規,並確認在公平的起點。主、副審均可負責裁定選手每一個犯規或勝負。
十二、一旦裁判被設置在一場比賽中,除非缺乏裁判能力或技術知識,裁判不能被任意更換或移除。
十三、擔任裁判之人員應徹底了解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所有規則並保持公平及專業的判決,在賽會()期間裁判均不允許祝賀參賽選手。
第 十六 條 腕力比賽制度為雙重淘汰制度,意即雙敗淘汰制,所有參賽者在預賽各回合中累積至第二次取得敗績即淘汰,準決賽及決賽亦然。沒有任何種子選手排名。參賽者通過抽籤結果安排。同一個國家或團隊的選手不得在第一回合的情況下比賽。
第 十七 條 比賽開始前每個組別之各量級參賽選手必須於比賽主辦單位指定時間走到比賽台前驗證身分並進行抽籤。
第 十八 條 每回合進行前被唱到名的參賽者,須於三十秒內至比賽桌報到,違者視為棄權判輸,選手報到後必須於三十秒內完成握手擺位開始比賽。
第 十九 條 主副審確認雙方選手擺位及準備動作均完成且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則達公平可開始比賽之程度後,立即由主審口令宣布開始比賽。
第 二十 條 每回合比賽開始前,由主裁判以英文喊出「READY」及「GO」口令後即開始比賽,比賽中選手犯規或勝負結果發生後若裁判舉起手並喊「STOP」,比賽即停止或結束。
第二十一條 每回合比賽開始後,除非裁判判定犯規或給予警告,任一方參賽選手將對手手腕到手指間之間的任何部位壓下觸碰或低於決勝墊高度時即獲勝,該回合比賽結束。
第二十二條 除主、副審因規則或安全理由宣布比賽暫停或停止外,任何人禁止中斷比賽,除非比賽主辦單位或官方宣布設備故障或計分表有誤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比賽期間,一旦有參賽選手受傷的情況發生,選手在完成兩敗淘汰的賽程之前仍保留參賽資格,比賽進行中受傷視作輸掉一次。
第二十四條 每回合比賽開始進行後直至勝負分出前沒有時間限制,但如果在主裁判或中華民國腕力運動協會官方所授權的醫師判斷參賽選手已不適宜繼續比賽,比賽將被停止。
第二十五條 雙方參賽選手在每回合比賽至比賽桌報到後直至勝負結果出現前,若出現任何有違規則或違失公平之行為或動作,裁判均必須依規則向違失之參賽選手給予警告或判犯規,同一參賽選手累積兩次警告等於一次犯規,兩次犯規即失去該回合比賽資格,由裁判宣布對手獲勝。
第二十六條 每回合比賽開始前雙方參賽選手之握手擺位及比賽技術規範如下:
一、    參賽選手雙方手掌相對,虎口相握住對手大拇指,大拇指的第一指關節必須可見,雙方相握之手應以食指為準高低對齊,另一隻手應抓住比賽桌邊緣的握把,抓住握把之手臂是否接觸比賽桌面均被允許。
二、    雙方參賽選手相握之手應對齊腕力桌之中間位置、肘關節必須緊貼肘墊且手腕呈直線。
三、    選手肩部可以向某一側傾斜,但必須保持肩部正對並平行於比賽桌長邊,且肩部與前臂之間、下巴與手之間分別應有一拳寬以上的距離。
四、    無論選手腿部選擇何種步法站位,均必須保持至少一隻腳不離地,另一隻腳可以離開地面並允許在不觸碰對手的前提下任意移動。例如用一隻腿勾住或踩住比賽桌靠自己一邊的桌腳,或靠在對面的桌腳,只要不觸碰或影響對手,都是允許的範圍。
五、    裁判均以輕柔的動作主動輔助並確認雙方選手均能在三十秒內達到以上能夠開始比賽的技術規範,若否,依規定裁判須強制擺位。
六、    如雙方選手同意或裁判依規則裁定,可以在使用綁手帶或或裁判強制握手擺位的情況下開始比賽。
第二十七條 參賽選手均必須熟悉腕力比賽術語,腕力比賽之中、英文通用術語如下:
Ready Go
預備  開始
Knuckles
關節
Elbow down
手肘放下
Wrist
手腕
Shoulders
肩膀
Stop
停止
Warning
警告
Winner
贏家
Over
結束
Referee Grip
裁判握
Back
退後
Thumb Down
大拇指向下
Don’t move
不要動
Center
中心
Coincidental
巧合
Grip
握手
Foul
犯規
Under
下面
Strap
綁手帶
Dangerous Position
危險位置
第二十八條 選手未依規則比賽之警告時機情況如下:
一、    每回合裁判宣布比賽開始前在沒有裁判同意的情況下,選手的肩膀、手臂、手掌、手指如有任何提前移動,即被警告,並可以直接判犯規。
二、    每回合比賽開始前如選手不配合擺位,拖延比賽,警告一次。。
三、    每回合比賽進行中如選手抓住腕力桌握把的手離開握把,警告一次但不暫停繼續比賽,選手必須在比賽桌面上方重新抓住握把。如選手於重新抓住握把前獲得比賽優勢則判犯規。
第二十九條 比賽進行中選手之一般性犯規如下:
一、    比賽進行中,選手的肩部越過中線判一次犯規。
二、    選手不得接觸下巴、肩部或頭部等身體任何部分,否則判一次犯規。
三、    明顯故意造成對手犯規的動作,視為犯規,例如,故意推對手使其離開肘墊。
四、    雙方除比賽相握之手外任一方觸碰對方身體任何一位者為犯規。
五、    雙肩均低於桌面者判一次犯規。
六、    雙腳均離地者判一次犯規。
七、    選手出現其他明顯立即性危險動作經裁判提醒指導仍未立即改善者判一次犯規。
八、    以言語或動作污辱裁判的行為都判一次犯規,情節嚴重者取消該選手該場比賽之參賽資格或依規定處以禁賽處分。
第 三十 條 每回合比賽前的裁判強制握手擺位犯規情況如下:
一、    每回合比賽開始前雙方參賽選手必須在三十秒內依第二十六條規則完成握手擺位,若否裁判則必須實施強制握手擺位。
二、    進入裁判強制握手擺位程序後雙方選手均需依裁判指示依序完成握手擺位,未能依裁判指示要求者或擅動者判犯規一次。
三、    裁判完成強制握手擺位後在宣布開始前選手的任何動作都會算一次犯規。例如重新握緊姆指或包覆手背、調整手腕或肘部離開肘墊等。
第三十一條 每回合比賽開始前裁判已喊出「READY」但未發出「GO」口令前,任一方選手提前出力視為搶跑犯規。
第三十二條 每回合比賽進行中肘部離墊之犯規情形如下:
一、    選手肘部離開肘墊,視為一次犯規。
二、    如選手的肱三頭肌或前臂仍然保持與肘墊的接觸,但肘部立體範圍超出肘墊的任何一邊,視為一次犯規。。
三、    能清楚看到肘部垂直離開肘墊,無論是否細微,如選手的肘部立體範圍垂直離開肘墊,但肱三投機或前臂仍然保持與肘墊接觸的,不算犯規。
第三十三條 每回合比賽進行中之手指滑動犯規情形如下:
一、    故意鬆手導致脫手判一次犯規。
二、    彎取手指在對手手掌內握拳視為犯規。
三、    鬆腕並從對方的手心向外拉自己的手指,導致不能握住對手為犯規。
第三十四條 每回合比賽進行中當選手在處於手部低於擺位起始點至決勝墊三分之二以上劣勢情況下所違犯的任何犯規,均視為失敗,並直接判優勢方選手獲勝。
第三十五條 一次犯規後允許休息三十秒。如雙方同時犯規則比賽停止,重新比賽,雙方都不計犯規。。
第三十六條 綁手帶使用時機及方式:
一、    比賽中犯規的脫手,必需使用手綁帶,脫手是指雙方選手完全失去與對手的接觸,裁判必須在判定犯規前準確判斷情況,如無法確定哪方導致脫手或雙方導致脫手,則使用綁帶,不計犯規。
二、    使用手綁帶時,主審要求選手將肘部放在肘墊上,副審輔助主審將兩位運動員肘部固定,運動員手掌相對,手指伸直,大拇指伸出,另一隻手抓住握把,然後迅速安置綁帶,在纏繞手腕時,主審可詢問選手選手腕纏繞的高度,只有偏上與偏下兩種選擇,下的位置不得低於腕骨2.5公分,只有裁判可以調節手綁帶,選手可以請求調整鬆緊到舒適的位置。
三、    綁帶綁好後,副審輔助的手迅速離開選手肘部,選手可以將肘部擺位放在自己所選位置上。但若任一方選手故意將對手的手移動到對自己有利的優勢位置,經裁判勸導不聽無法開始公平競賽者直接判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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